(2016)豫1727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花诉被告刘雪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花,刘雪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47号原告张秋花,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雪芳,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秋花诉被告刘雪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秋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花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