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容亚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亚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36号原告:容亚弟,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容亚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亚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亚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亚弟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容亚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陈 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