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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李风芝与毛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芝,毛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30号原告李风芝,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毛亚敏,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凤芝与被告毛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芝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毛亚敏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毛亚敏承诺,如原告需要用钱,被告随时偿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将20万元给被告毛亚敏,由被告毛亚敏向原告李凤芝打的借据收条各一份,2015年4月底,原告向被告毛亚敏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毛亚敏未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含借条、收据的原件一份,证明目的:证原告李凤芝与被告毛亚敏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明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性要求,本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根据以上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毛亚敏向原告李凤芝借款20万元,为此,被告毛亚敏向原告李凤芝出具含借据、收据的原件一份,因未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芝持被告毛亚敏出具的借据、收据要求被告毛亚敏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毛亚敏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李凤芝返���借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亚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芝返还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80元,由被告毛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