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成德、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德,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德。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成德与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立案执行。为了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文化公园综合服务楼(地下一层、地上四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