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20号申请人孙洪根,汉族。申请人孙细宝,汉族。申请人孙志超,汉族。申请人孙吉,汉族。申请人孙小妹,汉族。申请人孙洪根、孙细宝、孙志超、孙吉、孙小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朝昱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孙殿高与周学英系夫妻,共生育了5个子女,即长子孙细宝(曾用名孙喜子)、次子孙志超(曾用名孙阿三)、小儿子孙洪根,长女孙小妹、次女孙吉(曾用名孙巧关),无其他继子女或养子女。孙殿高于1990年6月12日病故,周学英于2013年9月24日病故,孙殿高、周学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坐落于无锡市庄前新村78号50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周学英名下,周学英病故后,经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该房由孙洪根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继承的权利,办���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孙洪根一人来承担。申请人孙洪根、孙细宝、孙志超、孙吉、孙小妹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丰涵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确认坐落在无锡市北塘区庄前新村78-502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62.52平方米,归孙洪根所有。具体建筑面积的多少由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发放。二.孙细宝、孙志超、孙小妹、孙吉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三.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孙洪根一人承担。四.如有恶意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五人共同承担。五.本次调解是���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如有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五人共同承担。六.本协议非办证构成要件,办证具体以登记审核为准。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