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李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3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杰座A-920号。法定代表人:谷振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建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师玉闽,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