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雷勇,赵忠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雷勇,赵忠玉,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6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代表人蒋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政、袁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勇,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忠玉,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霞,女,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雷勇、赵忠玉、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