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明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明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501号原告柳州市居王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4-20号。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皓,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5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