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殷淑霞与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淑霞,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初112号原告殷淑霞,女,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原告殷淑霞诉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佩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