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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世栋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世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122号罪犯吴世栋,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麒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曲中少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世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世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世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