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甘天培、陈伯友等与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天培,陈伯友,陈良武,田贵权,陈建新,黄章玉,陈良赞,陈良勇,陈良敏,陈伯祥,陈谋贤,陈忠贤,陈良文,陈景然,陈建文,田慈英,陈运胜,田慈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陈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02行初24号原告甘天培。原告陈伯友。原告陈良武。原告田贵权。原告陈建新。原告黄章玉。原告陈良赞。原告陈良勇。原告陈良敏。原告陈伯祥。原告陈谋贤。原告陈忠贤。原告陈良文。原告陈景然,原告陈建文。原告田慈英。原告陈运胜。原告田慈月。委托代理人甘天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符启平,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权,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陈生阳。原告甘天培、陈伯友、陈良武、田贵权、陈建新、黄章玉、陈良赞、陈良勇、陈良敏、陈伯祥、陈谋贤、陈忠贤、陈良文、陈景然、陈建文、田慈英、陈运胜、田慈月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甘天培等十八名原告以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不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天培、陈伯友、陈良武、田贵权、陈建新、黄章玉、陈良赞、陈良勇、陈良敏、陈伯祥、陈谋贤、陈忠贤、陈良文、陈景然、陈建文、田慈英、陈运胜、田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上列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