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516号原告:邹某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某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