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039号原告聂某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60.0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学 珍审判员 杨 海 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