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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青海与林珍发、林石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海,林珍发,林石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47号原告林青海,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珍发,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谢培红,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石练,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海与被告林珍发、林石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林珍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培红、被告林石练均准时到庭应诉,原告林青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严肃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7.5元,由原告林青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茂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