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方桂与朱鑫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桂,朱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74号原告:刘方桂。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桂与被告朱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