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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方桂与朱鑫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桂,朱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74号原告:刘方桂。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桂与被告朱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