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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义与被告何春阳、何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义,何春阳,何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198号原告何大义,男。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阳(又名何大洋),男.被告何春香,女。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大义与被告何春阳、何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当场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保全费920元,两项相加共计2182元,由原告何大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