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蔡国建与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建,许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蔡国建。委托代理人卞盛华,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建诉被告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63元,由原告蔡国建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