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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蔡国建与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建,许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蔡国建。委托代理人卞盛华,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建诉被告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63元,由原告蔡国建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