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1与孙某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1,孙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06号原告孙某某1,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敖汉旗。被告孙某某2,男,45岁,汉族,铁路工人,现住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1与被告孙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1撤回对被告孙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