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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1与孙某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1,孙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06号原告孙某某1,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敖汉旗。被告孙某某2,男,45岁,汉族,铁路工人,现住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1与被告孙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1撤回对被告孙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