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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肇威与梁培贤,唐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肇威,梁培贤,唐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29号原告周肇威,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015。诉讼代理人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培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1。被告唐洁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20。原告周肇威诉被告梁培贤、唐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助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梁敏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肇威诉称:原告与被告梁培贤是朋友关系,被告租用的原告的厂房,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无力偿还,与原告商定将租金转为借款,并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拖欠原告款项并承诺在2015年11月17日先偿还10万元,但上述期限届满后仍分文未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4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6.15%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梁培贤、唐洁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登记申请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梁培贤拖欠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24400元,被告承诺2015年11月17日之前偿还10万元,但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梁培贤、唐洁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原告周肇威(××)与被告梁培贤(××)签订《借据》,载明:现有周肇威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借给梁培贤人民币现金款如下:2015年1月1日22000元,2015年2月1日28000元,2015年3月1日28000元,2015年4月1日30800元,2015年5月1日30800元,2015年6月1日30800元,2015年7月1日30800元,2015年8月1日30800元,2015年9月1日30800元,2015年10月1日30800元,2015年11月1日30800元,十一个月共款324400元。《借据》右上方有手书:“2015年11月17日还10万元整,如还不了10万元任由周肇威把厂内设备自行变卖。”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2014年5月,被告梁培贤的亲戚江钊华与原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江钊华承租原告位于南海区松岗石泉桥中开发区的厂房,但厂房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梁培贤。被告梁培贤刚开始一直有支付租金,从2015年1月开始就不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直到2015月11月,被告梁培贤提出租金就当借款给他,写借据给原告,原告同意了,但写完借据后被告无履行承诺,并于2015年年底搬出厂房。因2015年1月的租金被告已通过现金支付了6000元,故欠款为22000元。另查明,根据原告与江钊华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的约定,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月租金为28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的月租金为30800元。再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3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培贤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对款项来源是由租金转化中而成作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并有厂房租赁合同予以印证,两被告亦未到庭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4400元。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15%支付逾期利息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年利率6%。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培贤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唐洁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意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洁冰应对被告梁培贤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意见(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梁培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原告周肇威借款本金3244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唐洁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周肇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