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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田洪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25号罪犯田洪生,男,47岁(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9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洪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高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3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4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一中刑减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田洪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田洪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于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田洪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田洪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洪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田洪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田洪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洪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