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焦红霞与李新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红霞,李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焦红霞,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新春,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新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46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红霞被执行人李新春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