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146号原告战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某,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