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第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明超与张艳红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宾,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第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宾,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闯,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明超与张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