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会勇、陈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会勇,陈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11号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振兴社区万博庭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汤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祥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会勇。被告:陈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会勇、陈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