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王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王泳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21号原告陈玉珍,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康镇静,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泳金,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珍与被告王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原告陈玉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