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王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王泳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21号原告陈玉珍,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康镇静,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泳金,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珍与被告王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原告陈玉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