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吸食毒品,2015年10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1小包,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销售给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许某、冀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对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梁某某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