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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红艳诉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何国友,李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71号原告王红艳,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何国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基花,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国友、李基花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