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智慧与李国庆、潘菊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慧,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648号原告:潘智慧。被告:李国庆。被告:潘菊飞。被告:章高敏。被告:盛贞英。原告潘智慧为与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系夫妻关系,被告章高敏、盛贞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被告李国庆、章高敏共同向原告潘智慧借款200000元,约定若到期未还,被告李国庆、章高敏自愿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李国庆、章高敏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诉请:1、判令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偿还原告潘智慧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潘智慧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及四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被告李国庆与被告潘菊飞,被告章高敏与被告盛贞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借条一份,拟证明2015年1月5日,被告李国庆、章高敏向原告借款200000元,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按月息1.5%付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的事实。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25张,拟证明原告实际交付195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四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系夫妻关系,被告章高敏、盛贞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被告李国庆、章高敏共同向原告潘智慧借款,由被告李国庆、章高敏共同出具借条一张30万元的借条,约定若到期未还,被告李国庆、章高敏自愿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后原告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存款的方式交付了195000元,剩余款项并未交付,该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潘智慧与被告李国庆、章高敏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经原告催讨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按约定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国庆、章高敏支付200000元的借款本金,但是原告只提供了195000元的交付依据,且借条的金额为300000元,对于剩余的5000元的交付情况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只交付了195000元的款项。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系夫妻关系,被告章高敏、盛贞英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潘菊飞、盛贞英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潘智慧借款19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6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27元,由被告李国庆、潘菊飞、章高敏、盛贞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6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