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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静、盛保红与盛保红、韩扬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静,盛保红,韩扬扬,晋松韦,刘凯,盛保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002号原告:陶静。被告:盛保红,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韩扬扬,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晋松韦,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刘凯,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盛保强,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静诉被告盛保红、韩扬扬、晋松韦、刘凯、盛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陶静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陶静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