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4865-4867、4869-4872、4874、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5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拍卖行有限公司等与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尚一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邹鑫,邹锐,邹秦,赵锋,马颂新,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865-4867、4869-4872、4874、4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3。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柏丽花园裙楼202之二。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6幢西三梯五楼西套。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章塘口。法定代表人邹秦。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1。法定代表人张春丽。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柏丽花园裙楼一楼105。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柏丽花园裙楼一楼109、110、111、112。法定代表人邹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尚一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广播电视大楼B区三角区。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号楼5楼514室。法定代表人邹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东纵路大岭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邹锐。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鑫,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秦,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述十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十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锋,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翠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颂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曹丽君。委托代理人潘小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柏年,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尚一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邹鑫、邹锐、邹秦为与被上诉人赵锋,原审被告马颂新,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九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86-6088、6090-6093、6095、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尚一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邹鑫、邹锐、邹秦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