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孟水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孟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49号罪犯张孟水。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孟水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因制止违规时举止粗俗扣2分;同月因携带食品进入劳动现场扣1分;2014年12月因私藏药品扣1分;共扣分3次,共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孟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