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要求被告履行安置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诉被告履行安置协议一案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丽娟人民陪审员 东 芳人民陪审员 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