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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要求被告履行安置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诉被告履行安置协议一案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丽娟人民陪审员  东 芳人民陪审员  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