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解永军与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军,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陈贵德,陈桂明,陈桂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解永军,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组织机构代码:78231695-7。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告: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北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68828978-8。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执行董事。被告:陈贵德,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桂明,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桂存,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永军与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陈贵德、陈桂明、陈桂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500元,由原告解永军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