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兰与李运海、吴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李运海,吴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64号原告:张永兰。被告:李运海。被告:吴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兰诉被告李运海、吴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兰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张永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