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萍,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秦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686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容,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萍,女,1954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秦川,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萍、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