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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萍,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秦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686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容,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萍,女,1954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秦川,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萍、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