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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祥保与张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保,张文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890号原告:孟祥保,城镇居民。被告:张文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保诉被告张文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保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保负担。审判员  孙荣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永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