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祥保与张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保,张文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890号原告:孟祥保,城镇居民。被告:张文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保诉被告张文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保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保负担。审判员 孙荣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永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