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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来利明与余国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利明,余国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1号之一原告:来利明。被告:余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利明诉被告余国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利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7.5元(已交纳费用的一半),由来利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邵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