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来利明与余国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利明,余国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71号之一原告:来利明。被告:余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利明诉被告余国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利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7.5元(已交纳费用的一半),由来利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邵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