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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仁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仁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56号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号。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高,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东仁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江北投资创业园区通宁路***弄**号。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仁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朱亚君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