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保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涉案标的额60687171.9元(包括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39132176.90元,尚未诉讼21699995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145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000元(已给付),余款55687171.9元,被执行人将其所持有的聊城市威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物流园近8兆瓦光伏电站60%的所有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35687171.9元,故上述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威海市物流园近8兆瓦光伏电站配送区1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2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3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4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5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6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7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8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9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0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1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2号多晶硅组件768片合计8704片及仓储区9个屋顶每个屋顶1248片共计11232片的强制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准予被执行人将其所持有的聊城市威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物流园近8兆瓦光伏电站60%的所有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35687171.9元,合计55687171.9元。二、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威海市物流园近8兆瓦光伏电站配送区1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2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3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4号多晶硅组件640片、配送区5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6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7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8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9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0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1号多晶硅组件768片、配送区12号多晶硅组件768片合计8704片及仓储区9个屋顶每个屋顶1248片共计11232片的查封。四、执行费67400元、88400元、43722元,共计199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