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园丽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丽,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318号原告李园丽。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波,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武,总经理。原告李园丽与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帆科技公司)、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园丽、被告金风帆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途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金风帆科技公司拖欠原告李园丽2015年5月、6月的工资合计3866元,并于2015年9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人为金风帆科技公司,担保人为新途科技公司。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金风帆科技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自2015年7月至给付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新途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李园丽的工资3866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美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