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刘林香,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法定代表人:谢彦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钧翔,男,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法定代表人:白兵委托代理人田大峰,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田中书,男,1950年8月2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告刘林香,女,1966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田中书、刘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刘林香在外务工无法送达诉状副本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自愿负担,余款425.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