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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529号原告袁*。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