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茂芳与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芳,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013号原告王茂芳,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涵碧花园B区5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87130。法定代表人乐声平,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0945-8。法定代表人张必强,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太武路8号C2栋602,组织机构代码:05232216-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芳与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芳自2016年3月30日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6029元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136029元,减半收取68014.5元,由原告王茂芳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