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合木提?曼莫尔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巩留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合木提·曼莫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巩留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700号原告:马合木提·曼莫尔,男,维吾尔族。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巩留县供电公司。负责人:吴腾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马合木提·曼莫尔诉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巩留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合木提·曼莫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合木提·曼莫尔承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