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0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