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明堂与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堂,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240号原告陈明堂。委托代理人万剑锋,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锦梅,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堂诉被告吴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陈明堂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辰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