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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盛智刚与翁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智刚,翁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458号原告盛智刚,职员。委托代理人盛广车,农民。被告翁杨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智刚与被告翁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智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智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自治,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智刚负担。审 判 长  王忠燕代理审判员  潘晓标人民陪审员  费夏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念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