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沿江路168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治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负责人郭浩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新。委托代理人陈友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4.00元,由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晓明审 判 员 廖安娜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