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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某出生日期1972年9月16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住址吉林省柳河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64号指控事实2015年4月至12月2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青岛市李沧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王某某、杨某某吸毒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454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