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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曹长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李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长海,李国华,李长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代表人:庄乾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长海。原审被告:李国华。原审被告:李长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长海、原审被告李国华、李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娟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代理审判员  孟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